为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,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将于8月1日起开展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业务。预告登记后,未经购房小业主同意,处分该不动产的,不发生物权效力。
据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负责人介绍,2008年8月1日以后,凡购房小业主购买预售商品房,开发商与购房小业主必须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或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,到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。
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后,将向购房小业主核发《广州市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书》,作为房屋办理了预购的登记凭证,从而能够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。
举例来说,市民如果购买了一套新的商品房,只要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,当开发商未按规定或约定办理房产证时,小业主可单方申请办理以维护自己的利益;而且该业务可以防止开发商“一房多售”。
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负责人还表示,申办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,既是购房小业主的权利,同时也是开发商的义务。购房小业主委托开发商代为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的,开发商应当在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办理;如果开发商没有在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办理,购房小业主可以单方申请办理。